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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教授谈法学学术研究的 5 种方法 | 麦读学园

2017-06-12 陈瑞华 麦读



来源=摘编自《论法学研究方法》

作者=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果说若干年前法学研究尚在起步阶段,所谓的学术研究更多地强调资料整理和观点梳理的话,那么现在,随着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的日益发展与普及,随着国际学术交流范围的不断拓展,靠对资料的占有和翻译而占据学术研究制高点的时代以及一去不复返了。

 

在一定意义上,运用何种方法对相同的经验、数据和文献进行研究,就成为判断学术研究境界高下的一个重要标准。


方法一:比较考察方法


在很多情况下,比较考察是学术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研究方法。

 

但是,青年学生在写作论文时往往不能正确使用比较法的方法:(1)只关心西方的理论和制度的现实样态,而对其背后的转换逻辑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后者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2)在介绍西方制度时往往脱离该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这种研究态度容易使研究者把某一制度当作普适的真理而加以盲目膜拜和移植。(3)在研究和运用西方制度、理论的时候,往往容易忽略该制度和理论所发挥的特有功能。任何理论都是针对本土问题而提出的,任何制度也都是为了解决本土的法制问题而作出的一种规范。

 

实际上,比较法的考察对于「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这种研究思路,对于我们带着世界的眼光研究中国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研究一定要有比较法的背景,但是,在进行具体研究时,却不一定非要有比较法的结构。在每进行一项大的研究之前,都要先把西方和国际上相关的制度全部想通透。

 

方法二:历史考察方法


法学论文没有篇幅限制,往往出于各种考虑对某一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演变列专章分析,但往往又不进行总结和提升。作为一篇以提出创新理论为目的的法学论文,如果不分情况一律进行这种历史考察,究竟又有多大的价值呢?

 

这种所谓的历史研究有两个重大的教训:(1)很多历史研究纯属资料堆积,而与研究的主旨、提出的假设和命题没有任何逻辑关系。(2)这种历史考察没有对古代制度在今天的影响进行必要的分析,而这种分析恰恰具有更大的理论价值。

 

历史考察绝对不等于生吞活剥地罗列一些历史素材和法制经验,进行资料的堆积,而可以有更高的境界。历史上的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其他的社会因素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因此在运用历史考察方法时,我们应当按照历史上的政治、社会、文化等背景来理解当时某一制度发生的原因,这样才会对我们的研究更有实质性的帮助。

 

当然,我们也要避免另外一种倾向,就是用历史上的一些做法来对当代的一些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证明。这种研究也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方法三:法解释学方法


法解释学起源和成熟于欧洲的大陆法传统,它与大陆成文法的法律渊源体系有很大的关系。

 

我们知道,成文法有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表述法律规范的民族语言有的时候会产生很多的歧义,不一定能够代表立法者的原意,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另外,由于社会生活的易变性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成文法一经公布即告落后,旧法律与新问题之间的矛盾就会在大陆法系国家里频繁出现,这也需要对旧法律进行解释。

 

大体说来,法解释学可以发挥这么几个功能:(1)法解释学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2)法解释学能够发展出一套理论体系。(3)法解释学可以对法律条文做一些有创见的解释,从而扩展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方法四:法经济学方法


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一个产物,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的一个学科。

 

在很多欧美国家的法学院中,法经济学学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声势浩大的法经济学运动使得这些学者深深地感觉到,法学方法的不成熟使法学研究的一些结论和观点在很多搞经济学的人看来难以让人信服。比如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经常会面临效率和成本的问题,就无法用其他法学理论加以解释,程序法中证明责任转移和倒置的原理,用一般的法律理论也解释不了,至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判制度的构建,则更直接地体现了经济原则的要求。

 

所以,传统法律理论解释不了大量的法律现象是导致经济学侵入法学的根本原因。

 

但我们也必须清楚,经济学最多只能解释一部分法律现象,而不能替代法学主流理论对法律现象的解释。卢曼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

 

方法五:实证研究方法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学界开始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这种社会调查方法的兴起,至少具有以下一些积极的意义:(1)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切实了解和发现中国的经验和问题。(2)这种调查方法为真正有创见的法学研究开拓了一条新的路径。

 

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逻辑实证研究方法,它强调运用逻辑方法对法律文本进行研究,关注的是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另一种是经验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关注法律在实践中运用和实施的状况,比较接近于法社会学研究。换句话说,逻辑实证研究更多的关心书本上的法律(laws in book),而经验实证研究关心的则是社会中的法律(laws in society)。

 

需要注意的是,实证研究要防止变为社会调查报告。经验实证研究很容易陷入一种误区,也就是容易把对实践的描述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既不做对策性的研究,也不做理论上的探讨,但非常遗憾的是,这种研究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份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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